《《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笔者认为,在实际《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工商机关应当对未年检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指导措施,尽量减少企业因错过年检时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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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登记注册预警制度。
在企业相关人员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工商机关应免费发放有关年检的宣传资料,对其进行预防教育,并说明逾期未年检的后果,提高企业对年检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应当专项收集企业的联系电话等信息,为后期提醒做好准备。
2.建立年检和吊销处罚提醒制度。
工商机关应当加强与电信服务机构的合作,搭建企业信息平台,在年度检验开始前和对未年检企业进行吊销处罚前一周内,向辖区所有企业发送相关的提示短信。
3.建立寻访制度。
应按照网格管理模式,落实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的寻访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办理年检。
健全两项机制实施人性化监管
1.科学建立未年检企业吊销处罚撤销机制。
在未年检企业吊销处罚撤销机制中,可设置5个操作步骤。一是企业申请。对于一些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其负责人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第一时间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请求恢复市场主体资格。其内容应写明申请目的、公司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公司现状等。二是企业承诺。企业书面承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至恢复市场主体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民事纠纷均由企业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三是提交章程。申请撤销吊销处罚决定的企业,其提交的新章程必须标注新章程修订时间和修订事由,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四是集体会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承诺和新章程,及时组织调查企业的现状和申请理由是否真实,新章程是否表达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愿,再由案审委员会召集登记、办案和法制3个机构进行集体会审,最终决定是否撤销吊销处罚决定。五是撤销处罚。对于申请理由成立,集体会审同意撤销吊销处罚决定的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程序及时制作撤销吊销处罚决定文书,并抄送上级主管机关、信息中心和相关企业。
2.建立撤销未年检企业吊销处罚决定及恢复机制。
建立撤销未年检企业吊销处罚决定及恢复机制,可设置恢复在册、企业补检、及时归档3个步骤。一是恢复在册。市级工商机关信息中心在收到撤销吊销处罚决定文书后,应尽快恢复企业相关数据,并及时与省级工商机关信息中心协调,申请将该企业从“黑名单”数据库中删除。二是年检补检。未年检企业撤销吊销处罚后,应及时办理网上补检,连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未年检的吊销企业,还须提供书面年检资料。三是及时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企业档案从吊销类转入在册类进行保管,同时应将该企业在整个程序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和撤销吊销处罚决定文书一并装入企业档案副卷,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