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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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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有关大学和法律研究机构举办的《公司法》修改讨论会上,几十位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对尽快修改《公司法》寄予期望。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市场发展创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虽然有230条之多,但条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诸多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算是第一次改动。
  2000年以来,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公司丑闻事件频出,公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国内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呼声越来越大。那么,我国公司法应作哪些修改呢?
  强化对公司高层管理者违法行为的惩罚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惩公不惩私,公司违法大多只惩罚公司,并且惩罚的金额较少。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注册公司,最多罚公司1至10万元,撤消公司登记。公司做账外账、假账的,责令改正,没有规定要处罚公司法人代表。上市公司通海高科虚假包装注册,骗取投资者,至今未见有处罚公司人员。还有许多虚假的“泡泡公司”,其负责人往往能逃避惩罚,都是这种惩公不惩私法规的“好处”。
  新《公司法》应明确对公司各种违法行为既处罚公司,又处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而且,处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罚金不能由公司支付。
  重点明确公司的自主权
  在我国,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频繁,子公司、上市公司成了母公司、控股公司的“提款机”,政府任意干预公司的资金投向和经营管理,一些上市公司募集到资金之后,书记、市长对董事长发号施令,领导的“摸脑工程”、“政绩工程”使许多公司的资金投向朝令夕改,董事长开始是有苦难言,最后是顺势而为,公司搞垮了谁都不负责。
  新《公司法》要明确对干预公司真实注册权、管理决策权、资金自主投向权、人事任免权等的个人、组织、法人记录在案,由于干预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干预者要赔偿损失,后果严重的要负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要负诚信责任
  公司假账问题与法人代表紧密相连,现有的《公司法》对做假账问题仅追究公司和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公司造假成风。要建立社会诚信机制,作为社会经济的细胞——公司,要率先用法律来明确诚信第一责任人,公司法人代表要承诺保证在自己所能知情的范围内其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否则就是欺瞒,要负违法责任。
  投资者的权益要优先保护
  中国有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却没有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公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远远不够。股民把钱投给一些公司,支持了经济发展,不仅没有多少回报,而且没有好的社会声誉;一些公司破产之际,投资者的债权得不到优先清还。
  现《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破产清算还债时,要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职工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公司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才可分配给股东。新《公司法》应对公司要区别对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其破产还债时中小股东应得到优先保护,应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之后,按照股价折扣比例清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然后再清偿职工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公司债务。
  鼓励重组并购
  在愈演愈烈的全球购并风潮中,许多国家在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方面作出改进。为了降低公司重组运作成本,提高运作效率。要降低出席股东会的有效股权的标准、简化合并程序等。要放开对发起人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促进股份分散化。此外,为鼓励公司合并,要有一定的税赋优惠及会计处理上的例外。
  独立董事和股票期权制度写进《公司法》
  在《公司法》修改中,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责任、权力和工作办法的内容。如何顺应国际化与自由化的趋势,是各国或地区修订公司法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围绕这一目的,“放松管制和强化公司监控”成为各国或地区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方向。独立董事制度是放松政府管制、扩大企业自治,促进市场化的公司监督的有效途径。
  股票期权制度对促进公司发展有重要作用,我们要吸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允许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股票期权,培育企业的持久竞争力,适时建立规范有效的股票期权制度。(d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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